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为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、规范的照护服务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〕15号)的要求,我委组织制定了《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(试行)》(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)。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、推动落实。国家卫生健康委年1月12日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(试行)国卫人口发〔〕2号第一章总则一、为贯彻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(试行)》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(试行)》,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(以下简称婴幼儿)提供科学、规范的照护服务,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,特制定本大纲。二、本大纲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,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、半日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。提供计时托、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。三、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。通过创设适宜环境,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,提供生活照料、安全看护、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,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。四、托育机构保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(一)尊重儿童。坚持儿童优先,保障儿童权利。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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